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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國家公務員考試【湖南考區】網上報名確認考生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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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筆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基本規則

                (一)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錄用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后發現的,由公務員錄用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3.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5.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6.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7.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二)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

                1.抄襲、協助抄襲的;

                2.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3.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4.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三)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

                1.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四)經鑒定,考生之間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內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對錯點)高度一致的,為雷同答卷,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考生的答卷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存在作弊行為的,按照“抄襲、協助抄襲”行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行為進行認定處理。

                (五)考生有被認定為嚴重或者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庫,作為公務員錄用考察的一項重要參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現場發現的常見違紀違規行為

                信息記錄或處理

                考場記錄單、考場情況說明材料中關于考生違紀違規行為的記錄信息,是事后認定和處理違紀違規行為的最主要依據。考試工作人員(如監考人員等)應如實填寫考場記錄單和考場異常情況說明。對于考場內異常及違紀違規情況的描述,應做到客觀、準確、內容完整。需要當場進行處理的異常及違紀違規情況,應及時向主考報告,視情況給予相應處理。

                1.關于手機使用

                考試期間,考生攜帶手機且未放在考場指定位置時,利用手機閱讀、接收、處理或發送信息等情形應按“手機使用”記錄;手機鈴音響(振動)等情形,可按“手機未使用”記錄。

                2.關于坐錯考場

                考試前期,考生主動提出走錯了考場,經主考同意繼續考試的,應作記錄,不作違紀處理。

                考試期間,由監考人員發現坐錯考場,繼續原地參加考試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閱卷期間發現考生坐錯考場,經查屬于替考的,按替考記錄;不屬于替考且沒有書面說明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3.關于“經警告”和“事后發現”的界定

                凡考場記錄單記錄有“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的,應按違紀認定;記錄有“警告”但未記錄有“改正”或“仍不改正”的,不做違紀認定;考場記錄單中未記錄有“警告”的,均按事后發現進行認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四、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有下列情況的試卷視為異常試卷:

                1、未按規定用筆作答的;

                2、筆跡前后不一的;

                3、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做有特殊標記的;

                4、客觀題雷同程度超出合理范圍或主觀題答案及文字表述高度一致的。當明確甄別為雷同試卷時,應同時說明甄別的方法和標準。如果未有其他證據同時證明考生的具體作弊過程,均按“當次科目成績無效”進行處理。

                (二)、參考證件

                考生參考時應攜帶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件。有效居民證件包括有效期內的臨時身份證與居民身份證,其他身份證件則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證。

                原標題: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報名確認考生須知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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