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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國家公務員考試【遼寧考區】網上確認流程說明

                相關推薦:2016年國家公務員考試招考信息匯總

                一、網上報名確認的對象

                在《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專題網站》報名參加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6年錄用公務員考試并且通過資格審查,并且考區選擇遼寧省的考生。

                二、網上報名確認的網名、網址

                遼寧人事考試網:http://www.lnrsks.com

                三、網上報名確認(繳費)的時間

                2015年11月2日9:00—11月7日16:00

                四、網上查詢下載打印準考證的時間

                2015年11月23日10:00—11月29日14:00

                五、網上報名確認的主要內容及要求

                (一)選擇考試地點:

                為方便考生就近參加考試,今年我省設置兩個考試地點(城市),分別是沈陽和大連,考生可自愿選擇,一經選擇不得更改。

                報考銀監局、證監局考生按國家要求必須在沈陽參加考試。

                (二)上傳照片:

                1、要求上傳近期正面免冠二寸(34×45毫米)藍底證件照,格式:jpg格式,文件大小:10KB以上,30KB以下。

                2、根據上述要求提前準備好電子版照片后,再登錄網站進行報名確認。

                3、照片不符合要求的考生,可到就近的照相館、照片沖印服務中心等或使用相關軟件處理好電子版照片。

                (三)考務費

                1、我省統一使用易寶支付平臺(支持28家銀行)進行繳費。報考人員繳費后須重新登錄報名系統查看繳費狀態,如有問題請及時同易寶公司聯系(電話:4001500800)。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網上繳費的,視為自動放棄報考 。

                2、根據省物價局、省財政廳遼價函[2014]41號文件規定,考務費為50元/科。

                3、需要收據報銷的考生,在網上報名確認結束后,持訂單號、身份證到省人事考試局三樓辦公室索取發票。

                4、網上支付考務費時,一定要詳細記錄您的繳費訂單號并妥善保管,以備后期核對繳費情況及領取發票。

                5、享受考務費減免的考生,在上傳照片審查通過后,于11月5、6日持須攜帶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區、市)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和低(原件和復印件)或農村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憑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區、市)扶貧辦(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況檔案卡(原件和復印件),到省人事考試局一樓(考試地點選省直的考生)或大連市人才服務中心人事考試部(考試地點選大連的考生)辦理相關手續。

                6、未按期繳納考務費的確認考生視為放棄考試資格。

                六、更改錯誤信息的考生

                1、姓名中明顯的錯別字、身份證號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個別數字。在上傳照片審查通過、網上繳費后,于 11月5、6 日持本人身份證到省人事考試局一樓(考試地點選省直的考生)和大連市人才服務中心人事考試部(考試地點選大連的考生)辦理信息更正手續。

                2、更改考試地點。于 11月5、6 日持本人身份證到省人事考試局一樓辦理相關手續,然后再進行網上確認。

                七、報考部門的考生,于11月5、6日持本人身份證、電子版照片直接到省人事考試局一樓辦理現場報名確認(不采用網上報名確認)。

                八、打印準考證

                1、繳費后(減免費用人員到現場辦理相應手續后),本次網上報名確認工作完成,請考生于2015年11月23日10:00—11月29日12:00再次登錄遼寧人事考試網查詢、下載打印準考證。

                2、報考部門的考生于2015年11月25日—26日到遼寧人事考試局一樓憑身份證領取準考證。

                九、網上報名確認咨詢電話

                1、考務咨詢電話:

                (省直考區)024-23447330

                (大連考區)0411-84618283

                2、易寶支付公司電話:4001500800

                十、現場業務辦公地址

                1、遼寧省人事考試局

                沈陽市和平區太原北街2號綜合樓B座一樓大廳。

                2、大連市人才服務中心人事考試部

                大連市人才服務中心(沙河口區聯合路100號1樓大廳21號窗口) 電話:0411-84618283

                十一、筆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基本規則

                筆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基本規則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務員錄用考試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后發現的,由公務員錄用考試機構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3.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4.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

                5.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6.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

                7.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

                1.抄襲、協助抄襲的;

                2.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

                3.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

                4.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

                1.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

                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經鑒定,考生之間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內容(文字表述或主要對錯點)高度一致的,為雷同答卷,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考生的答卷為雷同答卷,并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存在作弊行為的,按照“抄襲、協助抄襲”行為或者“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行為進行認定處理。

                考生有被認定為嚴重或者特別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記入公務員錄用考試誠信檔案庫,作為公務員錄用考察的一項重要參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考場規則

                考 場 規 則

                (一)在考試前50分鐘,憑準考證和身份證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身份證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開始考試30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期間,不得提前交卷、退場。

                (三)考生應嚴格按照規定攜帶文具,開考后考生不得傳遞任何物品。

                (四)除規定可攜帶的文具以外,嚴禁將各種電子、通信、計算、存儲或其他設備帶至座位。已帶入考場的要按監考人員的要求切斷電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發現將上述各種設備帶至座位,一律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五)試卷發放后,應考人員必須首先在答題卡規定的位置上用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準確填寫本人姓名和準考證號,用2B鉛筆在準考證號對應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標記;聽統一鈴聲開始答題,否則,按違紀處理。

                (六)考生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頁碼序號不對、字跡模糊或答題卡有折皺、污點等問題,應舉手詢問。

                (七)考生應嚴格按照試卷中的答題須知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處理。《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一律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并把題本上的條形碼貼到答題卡相應的位置上,未貼或不按要求粘貼條形碼以及未用2B鉛筆填涂的按零分處理;《申論》一律用黑色字跡的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在答題卡指定位置作答,用鉛筆作答的按零分處理,作答字跡要清楚、工整。《專業科目》一律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作答。

                (八)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或為他人窺視提供便利。嚴禁抄襲。

                (九)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考生交卷時應將試卷、答題卡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經監考人員清點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

                (十)考生應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對無理取鬧,辱罵、威脅、報復工作人員者,按有關紀律和規定處理。

                十三、考生須考前周知的新增內容

                (一)部分違紀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的尺度

                1.關于手機使用

                考試期間,考生攜帶手機且未放在考場指定位置時,利用手機閱讀、接收、處理或發送信息等情形應按“手機使用”記錄;手機鈴音響(振動)等情形,可按“手機未使用”記錄。

                2.關于坐錯考場

                考試前期,考生主動提出走錯了考場,經主考同意繼續考試的,應作記錄,不作違紀處理。

                考試期間,由監考人員發現坐錯考場,繼續原地參加考試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閱卷期間發現考生坐錯考場,經查屬于替考的,按替考記錄;不屬于替考且沒有書面說明的,按坐錯考場記錄。

                3.關于“經警告”和“事后發現”的界定

                凡考場記錄單記錄有“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的,應按違紀認定;記錄有“警告”但未記錄有“改正”或“仍不改正”的,不做違紀認定;考場記錄單中未記錄有“警告”的,均按事后發現進行認定。

                4.異常試卷處理規則

                (1)公務員主管部門或錄用考試機構應當成立閱卷專家小組,負責對異常試卷進行甄別。閱卷專家小組成員一般由考務管理人員、閱卷核心專家和甄別技術人員等組成。

                (2)有下列情況的試卷視為異常試卷:

                ①未按規定用筆作答的;

                ②筆跡前后不一的;

                ③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做有特殊標記的;

                ④客觀題雷同程度超出合理范圍或主觀題答案及文字表述高度一致的。當明確甄別為雷同試卷時,應同時說明甄別的方法和標準。如果未有其他證據同時證明考生的具體作弊過程,均按“當次科目成績無效”進行處理。

                ⑤其他認為有必要鑒別的試卷。

                (3)閱卷工作中發現異常試卷時,應及時報告閱卷專家小組負責人,由閱卷專家小組進行甄別。

                (4)有可能涉及“成績無效”或其他違紀處理的異常試卷甄別結果,需形成正式的文字材料,準確說明異常現象以及甄別的方法、標準和結果,經閱卷專家小組確認后報閱卷工作領導小組進行認定和處理。

                (5)評卷過程中,發現同一考場內雷同試卷超過60%或同一考點考場合格率高于80%等異常現象時,由省級以上錄用考試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并報公務員主管部門。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有關考試違法行為處理的規定

                1、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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