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如何認定正當防衛和互毆
【導讀】
中公國企為大家帶來法律知識《談談如何認定正當防衛和互毆》,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國企考試。
隨著近年來正當防衛案件的增多,“正當防衛”這個詞越來越多的出現在大家的視野中,但是很多人把互相斗毆也認為是正當防衛,產生了很多分析,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分析。
2017年3月23日8時許,某縣村民王某與鄰居李某因瑣事在門前發生爭吵,后雙方家屬發生撕打。在撕打過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之子)、李某某(李某之子)及其兄弟,三人摟抱著翻倒地上,王某某將李某某下嘴唇咬傷。經法醫鑒定,被害人李某某的傷情屬輕傷。
在這個案件中,對被告人的行為能否認定為正當防衛形成兩種分歧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案發時,受害方二人共同毆打被告人,被告人黃某一人為了抵御被害方二人的侵害,從而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黃某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成立正當防衛。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結合本案案情,可以知道本案屬于相互斗毆。所謂相互斗毆,是指雙方以侵害對方身體的意圖進行相互攻擊的行為。由于斗毆雙方具有積極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圖與行為,客觀上也是侵犯對方權益的行為,故不屬于正當防衛。本案中,被告人一方與被害人一方兩家人在案發前就因瑣事發生矛盾,在案發時更是雙方相互爭吵,毆斗,屬于互相斗毆,這種出于相互斗毆目的所采取的措施雖然具有一定的被動性,但行為的目的不具有防衛的意圖,不具有正當性。此時雖然被害人一方有兩人在共同毆打本案的被告人,本案中被告人一方處于劣勢地位,但因其行為目的的非正當性阻卻了其行為的合法性,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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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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