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江仙居縣各級機關公務員考試公告(106人)
為滿足全縣各級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機關)補充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下同)的需要,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省公務員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各級機關2016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發〔2016〕20號)和全省統一部署,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將組織實施2016年全縣各級機關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工作?,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計劃
2016年全縣各級機關計劃考試錄用公務員106名,其中:縣級機關招考75名、鄉鎮(街道)機關招考23名、選調生村官招考7人、專職人民武裝干部學員招考1名。
具體的招考單位、職位、人數和報考資格條件,詳見附件《2016年仙居縣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計劃一覽表》(以下簡稱《計劃表》)或登錄下列網站查詢:
浙江組織工作網(zjdj.zjol.com.cn)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廳(gwy.zjhrss.gov.cn)
浙江省公務員局(www.zjhrss.gov.cn/col/col2/)
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gwy.zjhrss.gov.cn)
臺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局(www.tzhrss.gov.cn)
仙居縣人力資源和社會局(www.xjhr.gov.cn)
二、招考的范圍、對象和條件
(一)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1. 全縣各級機關招考的范圍和對象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具有本科及以上畢業證書的人員;
(2)具有臺州市常住戶口的大專學歷人員(以2016年3月9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下同);
(3)臺州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應屆畢業生;
(4)非臺州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應屆本科及以上畢業生;
生源地是指經高考、被高校錄取時戶口所在地。
縣及以下機關部分職位限仙居縣戶籍人員或仙居縣生源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應屆畢業生報考,具體職位的招考范圍和對象詳見《計劃表》。
上述人員中屬于2016年應屆畢業的,須在2016年9月30日前提供相應的學歷證書(研究生還應提供相應的學位證書)。
2. 縣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考錄公務員的對象為:選聘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參加我省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年、歷年年度考核稱職及以上,且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參加過“兩項計劃”且“兩項計劃”服務期滿、考核稱職及以上的人員,服務期時間可計算在內);選聘在我縣行政區域內、參加我省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個聘期、歷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且離開服務崗位未滿3年的人員。范圍及職位資格條件詳見《計劃表》。
3. 鄉鎮(街道)機關面向村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職位分為“崗位1”和“崗位2”。“崗位1”面向大學生“村官”,其范圍和對象與縣級機關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相同;“崗位2”面向非大學生村官身份的村干部,其范圍和對象為:縣行政區域內現任村黨組織、村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或現任村“兩委”委員及以上職務連續任職時間滿3年以上的人員(符合“崗位1”報考范圍和對象的,不能報考“崗位2”)。在全日制就讀期間擔任村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范圍及職位資格條件見公告。
4. 鄉鎮(街道)機關考錄專職人民武裝干部的范圍和對象為:臺州市范圍內生源且具有浙江省常住戶口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和人民武裝學院畢業學員。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專及以上畢業后參軍入伍,現已退役的人員;被全日制普通高校錄取或就讀期間到部隊服役,退役后繼續學習并取得大專及以上畢業證書的人員。具體職位資格條件詳見《計劃表》。
5. 具體職位資格條件詳見《2016年仙居縣各級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計劃一覽表》
6.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6年應屆畢業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6年應屆畢業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或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考。
屬于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2013〕2號)規定不得確定為錄用人選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屬于《浙江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考察工作暫行辦法》(浙公通字〔2016〕12號)第十、十一條規定不宜錄用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報考縣級公安、林業系統人民警察;村干部在任村“兩委”委員及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村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面向村干部招考的職位。。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二)招考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報考職位所需資格條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圍和對象規定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1.年齡18至35周歲(1980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間出生),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及以上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年齡18至40周歲(1975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間出生)。
2.報考人員須具有國家承認的學歷,且符合報考職位所需的學歷和專業要求。
3.報考鄉鎮(街道)機關面向村干部“崗位2”職位的,現任村“兩委”正職的,年齡在18至40周歲(1975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高中及以上學歷。其他人員要求年齡在18至35周歲(1980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及以上學歷。
4.報考鄉鎮(街道)機關專職人民武裝干部職位的,要求年齡在18至30周歲(1985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間出生)。
5.報考公安、林業、法院、檢察院系統人民警察職位的,要求年齡在18至30周歲(1985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間出生)。其中,201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及以上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的,年齡為18至35周歲(1980年3月9日至1998年3月9日期間出生)。
報考上述職位的,要求體能測評達標。
6.報考法院法官、檢察院檢察官助理職位的,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取得A類或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參加2015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人員,也可以報考。
在2016年2月29日前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學歷考試并取得畢業證書的人員,符合職位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經歷、服務期、任職期的計算統一截止到2016年3月9日。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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