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福建廈門事業單位招聘編內工作人員619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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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專業條件設置為“××類”的招聘崗位,報考者所學專業須符合《專業指導目錄》中“××類”下所列專業;將專業條件設置為具體專業名稱的,報考者所學專業須符合所列專業。
將所學專業設置為“××相關專業”的,“××相關專業”由用人單位會同主管部門負責認定。
崗位資格條件要求的“專業方向”,報考人員須提供學歷證或學位證或主干課程學習成績表或論文發表情況或證明等有效憑證,由用人單位會同主管部門負責認定。
(五)崗位資格條件要求的學歷(位)須是國民教育學歷(位),且均為崗位所要求的專業對應的學歷(位)及以上學歷(位)。但如果已符合崗位資格條件中最低學歷(位)要求而持有崗位專業要求的同級或更高級學歷(位)的,也可報考。
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或國外學歷(位)報考的,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歷學位認證書》、《臺灣地區學歷學位認證書》、《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中外合作辦學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等相關證明;持自考、函授等非全日制普通教育學歷報考的人員,須提供教育部學歷認證中心出具的《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的學位《認證報告》等相關證明;擁有雙學歷(位)的報考人員可以選擇符合招聘崗位設置的專業條件的學歷(位)報考,但用于報考的學歷(位)證書須提供教育部學歷認證中心出具的《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出具的學位《認證報告》等相關證明。
持上述學歷報考人員最遲應于面試資格復核時提供書面認證報告,否則視為自動放棄資格,不得繼續參加本次考試。
根據福建省教育廳、財政廳、物價局、人事廳、發改委《關于在全省高校畢業生中試行“雙學位”“雙專業”教育的意見》(閩教高〔2009〕9號),經修讀達到畢業條件并獲得“雙學位”“雙專業”證書的報考者,由省教育廳進行省內統一電子注冊,在本省范圍內承認其學歷、學位。此類報考者的“雙學位”、“雙專業”所對應的學歷學位,須在福建省“雙學位”“雙專業”畢業生學位證書畢業證書信息查詢平臺http://oldweb.fjedu.gov.cn/sxw_szy/上電子注冊并可進行查驗,或按規定經過學歷(位)認證。(注:福建省教育廳網站“輔修專業”便捷查詢窗口http://oldweb.fjedu.gov.cn/dezy_xw/電子注冊的《輔修專業證書》,不作為報考崗位所需專業對應的學歷和學位的查詢依據。)
(六)大專及以下學歷報考人員須具有廈門戶籍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七)用人單位對擬聘人員的崗位聘任須按照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原則、根據本單位崗位設置及擬聘人員的具體情況進行。如用人單位的擬聘崗位數量不足或擬聘人員不具備相應崗位聘任資格條件的,可實行高職低聘等。
聘用人員的工齡、待遇等計算由市公務員局查閱個人人事檔案后,依據相關規定認定。
(八)崗位資格條件要求具有XX條件“以上”的,含XX條件。如: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指具有2年以上(含2年)工作經歷。
(九)年齡、工作經歷(經驗)、戶籍、資格證書等相關資歷要求計算到報名截止日(2014年9月26日)。年限按足年足月足日累計。如:年齡要求30歲是指1984年9月27日(含)之后出生的人員。
已但未取得有關資格證書的,須在面試前資格復核時,提供由證書主管部門出具的成績單及是否的結論等。
(十)崗位資格條件要求的“工作經歷”是指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各類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及農村工作的經歷。自謀職業、個體經營的人員,也視為具有工作經歷。崗位資格條件要求的“專業工作經驗”,應聘人員須提供養老保險繳費憑證或工資發放表等有效憑證,以及聘用(勞動)合同或所在單位出具的從事本專業工作的崗位證明等。崗位資格條件要求的工作經驗年限可以合并計算。全日制普通教育畢業生參加經廈門市公務員局核定的職業見習,若從事的工作與招聘崗位要求的專業工作經驗相關,其畢業后的職業見習年限可視同相關工作經驗年限。
全日制普通教育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工作經歷(驗)。
(十一)崗位資格條件要求為“中共黨員”的,含中共預備黨員。
(十二)崗位資格條件要求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是指經社會化考試(評審)等方式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不含通過非公有制企業職稱評審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有效性由廈門市職改辦最終認定。
(十三)未就業畢業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中專學生畢業后尚未到政府人事、教育部門辦理就業審批及報到手續的人員。
(十四)廈門生源畢業生是指入學前(指考入取得第一個全日制普通教育學歷的院校前,下同)戶籍和學籍在廈門市的全日制普通教育畢業生。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教育畢業生可參照廈門生源:①入學前戶籍在廈門市但學籍不在廈門市的普通教育全日制畢業生;(入學前戶籍和學籍雖不在廈門市,但本次公開招聘報名截止日前父母或配偶有一方戶籍在廈門市的普通教育全日制2014屆畢業生;③根據廈府辦[2011]229號文規定來我市就讀普通高中且將戶籍遷入我市的外來學生,普通高中畢業后從我市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全日制普通教育畢業生。
(十五)廈門生源未就業畢業生不受崗位資格條件要求的戶籍限制。
(十六)廈門戶籍不含在廈的各類學生集體戶口。
(十七)招聘的人員應實行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內,試用期根據相關規定執行,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十八)聘用人員養老保險執行廈府[2004]178號文件規定。
(十九)已就業的報考人員須按規定時間,于進入考核前提供原工作單位同意配合招聘單位考察或同意工作調動或同意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材料,否則視為自動放棄聘用資格。
(二十)嚴格落實回避政策。凡與用人單位領導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不得被聘用從事人事、財務、監察崗位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工作。從事招聘工作的人員與應聘人員有上述親屬關系的,必須實行公務回避。
(二十一)本次公開招聘工作由市紀檢監察部門實施監督。
(二十二)報考人員所留的聯系方式應準確無誤、保持暢通。
(二十三)有關考務信息將通過廈門市事業單位招聘考試網(http://syzp.xmrs.gov.cn)予以發布,請報考者及時留意,不再另行通知。
(二十四)本次考試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
本考試簡章相關解釋、規定僅適用于本次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相關規定及未盡事宜由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會同市組織人事部門解釋。情況確實特殊的,包括個別崗位是否取消招考問題,由招聘單位提出意見,經主管部門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召集相關部門研究或請示上級后作出決定。
中共廈門市委組織部 廈門市公務員局
201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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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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