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四川省大竹縣競爭性調任年輕公務員7人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調任規定 (試行)》(中組發〔2008〕6號)和《關于加強和改進年輕干部培養選拔工作的實施意見》(達市委辦發〔2014〕62號)、《2014年度達州市競爭性調任公務員工作方案》(達市組通〔2014〕302號)等文件精神,為建立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選人用人機制,加強鄉鎮領導干部隊伍建設,經研究同意,競爭性調任年輕公務員7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調任職位及范圍
序號 | 調任職位 | 范圍 |
1 | 大竹縣朝陽鄉副鄉長人選 | 全市“千名碩博進達州”行動引進碩博人才 |
2 | 大竹縣觀音鎮副鎮長人選 | 全縣范圍內國有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
3 | 大竹縣張家鄉副鄉長人選 | |
4 | 大竹縣石橋鋪鎮大調解中心副主任 | |
5 | 大竹縣楊通鄉大調解中心副主任 | |
6 | 大竹縣文星鎮大調解中心副主任 | |
7 | 大竹縣高穴鎮大調解中心副主任 |
二、資格條件
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2.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3.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4.大學專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5.擬調任人選須是1979年12月31日后出生;特別的可放寬到1976年12月31日后出生(特別是指個人受縣委、縣政府,市委、市政府,或省級部門以上表彰,不含省級臨時協調議事機構);
6.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7.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含參公管理人員),調任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的,原則上應是管理崗位八級職員(副科)或現任管理崗位九級職員(科員)三年以上,或享受管理崗位八級職員工資待遇或九級職員工資待遇三年以上;
8.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調任副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應是現任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9.近三年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等次;
10. 身體健康;
11. 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調任: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責任編輯: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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